[2019]协议编号:        

小米有品有鱼平台服务协议

签约地:北京市海淀区    签署日期:[ 2019 ]年[ 1 ]月[ 1 ]日

甲方: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3栋9层】

账户名称: 【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

账号:【125908977710401】

联 系 人:【张立国】

电子邮箱:【zhangliguo@xiaomi.com】

联系电话:【13488648403】

 

乙方:   【      】

法定代表人:【    】

通信地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帐号:【  】

纳税识别号:【    】

联 系 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乙方通过小米有品有鱼进行网络商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小米有品有鱼”指由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网址:https://ts.youpin.mi.com/w/tsmain),为所有入驻小米有品有鱼平台的商家与用户之间的商品交易、推广服务提供网络交易场所、技术支持及平台服务。

1.2“商户”指于小米有品有鱼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法律实体。

1.3“消费者”指于小米有品有鱼进行购物并将所购商品或服务用于消费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亦可称为“买方”。

1.4“规则”指所有小米有品有鱼平台规则、帮助中心等板块内已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实施细则、解读、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

1.5“服务”是指由甲方在小米有品有鱼向商户提供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及其他服务等。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均同时提供、同时终止,商户不可进行单独订购或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指由甲方于小米有品有鱼为商户展示店铺及商品/服务信息的服务。“其他服务”指甲方向商户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宣传推广、物流、客服服务等,具体以本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1.6“产品”是指乙方通过小米有品有鱼销售/众筹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下称“商品”或“产品”。

1.7“关联公司”是指通过合同安排或任何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特定一方、或被该特定一方拥有或控制、或与该特定一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主体。

第二条  账户使用及信息提交

2.1 乙方在使用小米有品有鱼服务的过程中须使用小米帐号/小米有品有鱼商家账户及自设密码登录小米有品有鱼网站及客户端,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信息。因账户关联甲方的商业信息可能涉及消费者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否则甲方可终止对该账户提供服务。

2.2 乙方应对乙方账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如在线签署协议、发布及披露信息、确认账单等)负责。通过乙方账户完成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或已获得乙方充分授权。

2.3 乙方欲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根据入驻标准、规则、页面提示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银行开户信息、一般纳税人资质、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等相关证明电子版、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以及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品控团队需求,提供乙方产品相关符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及销售证明等;如乙方为代理商的,还应提供品牌方对乙方的授权证明,并加盖品牌方公章;授权证明应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保持有效。以上资质、证明均需加盖乙方公章。乙方有义务确保乙方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如上述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需立即通知甲方,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

2.4 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平台管理等要求,乙方同意甲方可对商户信息和证明文件进行不定时抽查并就前述目的要求乙方提交更多信息或证明文件。乙方了解并认可甲方仅以大众一般认知水平对商户信息、证明文件及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审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对商户因信赖审查结果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5 乙方须符合当前的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入驻标准,具备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结本协议并使用小米有品有鱼平台相关服务,且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信息和资料。甲方仅在乙方符合条件(经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审查通过)的商品品牌、类目等经营范围内向乙方提供服务。乙方认可小米有品有鱼平台独立对相关资料及开通申请进行的评估判断,审查结果以小米有品有鱼平台评估判断为准。

2.6 为提升消费者体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等,乙方认可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可不时地制定、修改入驻标准。如乙方在入驻标准变更生效前已入驻,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将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乙方承诺在相应合理期限届满前满足当前的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入驻标准,否则,甲方有权在相应合理期限届满时解除本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要求新增经营品牌、新增经营类目、扩大经营范围,则所提交的材料须符合当前最新的平台入驻标准。

第三条  保证金

3.1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3.1.1 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用于支付消费者因售后、退款、换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乙方违约造成的赔付或损害赔偿。

3.1.2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 伍万圆 )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甲方保证此保证金安全且不可挪作他用。

3.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赔付消费者,但须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站内信、平台内公告等)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的金额:

  1.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时;
  2. 乙方未按本协议及附件、甲方平台相关规则、乙方承诺、其他书面文件要求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
  3. 乙方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
  4. 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乙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乙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时;
  5. 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3.1.4 如乙方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如甲方就前述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向消费者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将待结算货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3.1.5乙方在甲方使用保证金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应当在甲方发出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1.6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且至少自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合作终止之日起1年后(以上述期限较长者为准),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扣除依据合同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若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消费者权益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

3.2 平台保证金

3.2.1 平台保证金用途: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平台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对乙方的处罚或乙方对甲方的赔付或损害赔偿。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

3.2.2 乙方产品通过甲方平台销售/众筹开始前14个自然日内,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平台保证金人民币缴纳人民币  50000  元(大写 伍万圆 )整,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若在销售/众筹开始前乙方未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上线产品。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经营情况调整保证金数额,如调整后的保证金金额高于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对乙方的处罚或乙方对甲方的赔付或损害赔偿的,乙方需要补足相关费用:

  1. 如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致使甲方权益受损(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被判决侵权、商誉受损等),或依协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或乙方对甲方存在逾期未付款项(无论是否基于本协议)的,乙方同意甲方可扣除相应保证金。
  2. 如乙方违反与甲方关联公司的约定怠于履行与甲方关联公司的协议或未按期向甲方关联公司支付应付费用或造成甲方关联公司经济损失或应向甲方关联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乙方授权甲方可应关联公司要求直接扣除保证金并转入至关联公司账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就上述指令承担责任,相关纠纷由乙方与前述关联公司自行解决。
  3. 如遇纠纷,甲方有权代乙方与第三方进行和解、协商,如甲方向第三方支付了和解、协商等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4. 甲方按照本协议、附件、规则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
  5. 其他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因乙方原因遭受损失或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的情形。

3.2.4 甲方如根据本协议扣除保证金,将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站内信、平台内公告等)通知乙方。

3.2.5 在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2.6  发生下述情形,导致甲方对外支付或赔偿的款项超过可支配的保证金余额(该等支付或赔偿包括实际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则乙方同意甲方可要求将待结算货款直接支付给甲方以补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乙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2)乙方因在平台的经营行为导致其须对外承担远高于保证金余额的债务;

3)有证据表明乙方的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存在财产转移、套取甲方保证金的情形;

4)根据第3.2.3条约定,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后不足以弥补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支出或损失的。

3.2.7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且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平台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审核通过后,扣除依据协议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平台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若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协议平台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

3.3 乙方所缴纳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平台保证金,系其作为入驻商家交付给平台运营主体的相应保证金,由平台实际运营主体保有并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行使相应权利。如小米有品有鱼平台运营主体发生变更,乙方同意甲方将已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平台保证金划转给变更后的平台运营主体,上述保证金的用途不变。

第四条  乙方产品要求及质量保证

4.1 乙方通过甲方平台销售/众筹的产品,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 过往与甲方以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合作中乙方公司未出现产品品质、生产交货、客服售后等失误;

   (2) 若产品为智能产品,则需要经由甲方判断,加入小米智能家庭开放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米家客户端管理;

   (3) 同型号或同配置商品销售价格需体现甲方渠道优势,乙方承诺单价不高于其他平台,包含但不限于京东、天猫、沃尔玛等线上及线下主流销售平台;若有促销活动或调价,将于甲方平台同步进行且将更大幅度资源支持/投入在甲方平台,且应保持甲方渠道绝对售价优势。若产品在甲方平台的售价高于其他渠道,甲方有权独立决定产品下架或终止合作,已收取的保证金及平台服务费不予退回。

    (4) 乙方须保证在甲方平台发起销售的产品遵守产品独家的相关约定,产品仅外观、包装的差异不构成独家。独家期限是指乙方适用独家约定的产品不得在甲方平台以外的任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销售的时间期限,非众筹产品独家期限自产品上线之日起算,众筹产品自全部参与众筹用户收到产品之日起算,如有延长,以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乙方产品为接入MIOT的智能产品、有品定制商品和众筹商品的,产品应为全渠道独家且独家期限不少于6个月。除接入MIOT的智能产品、有品定制商品、众筹商品外的其他商品的独家约定以双方另行书面确认为准。
     独家期限结束后,甲乙双方按照4.1条要求继续合作。独家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在其他平台销售的乙方产品是否违反甲方对于产品独家的要求。乙方产品如违反4.1条(4)款约定的独家要求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并立即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产品在其他渠道全部销售额20%的违约金或者甲方渠道全部销售额20%的违约金或者支付10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以较高者为准)。
(5)众筹产品除以上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a)乙方须保证在甲方平台发起众筹的产品为所有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的首次发布产品,且与甲方平台独家合作。

        (b)产品具备以下属性:乙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带有科技属性、具备创新性。

         (c)乙方众筹产品交付给全部众筹用户后1年内,在其他任意互联网平台和线下实体销售场所的任意销售形式的价格不低于众筹价格。 

         (d)甲乙双方就乙方产品和甲方平台支持资源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明确众筹启动时间。产品上线后,众筹时间为产品上线之日起14个自然日。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众筹时间。

4.2 乙方承诺,乙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及/或行业及甲方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及/或行业认定标准的资格证书和行业认证。并且在产品上线前,配合甲方的品质监管,提供相关的认证资料且确保真实有效。若因为乙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甲方平台上相关信息有失实或对用户造成损害,乙方独立负责并赔付全部损失,亦包括甲方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现金及名誉损失。针对特许经营类(如食品类)产品,乙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法律或行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产品安全的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具体要求详见甲方公示的《有品平台商家质量管理手册》,公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平台内公告等。

4.3 上线产品封样流程:

    4.3.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对于提供造假数据或虚假、伪造、变造报告的,一经证实,甲方根据情节按照《有品平台商家质量管理手册》要求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且相关项目须到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补测,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4.3.2 对于甲方上线的产品,如乙方以任何形式或渠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以外的任何赠品,赠品应满足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该赠品需要提前与甲方沟通确认,经过甲方许可后,该赠品应按照第4.3.1条完成甲方的封样流程后方可随产品一并送至用户。

4.4 乙方供应的所有商品包装应保证商品安全、卫生,并以有效的运送方式安全运抵目的地,且保持产品品质良好。所有产品的包装、标签、标示应符合有品的相关规范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法律、命令、规定的要求,并且同一产品外箱规格应保持统一。甲方有权提出特殊包装要求。

4.5 所有乙方商品的销售包装应有符合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条码标志,并提供EAN或UCC会员有效证书和条码印刷检验合格报告。乙方产品附有的条码必须可以由甲方系统识别和扫描。

4.6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产品及其销售包装的任何部分进行任何变动;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捆绑销售。

第五条  服务与费用

5.1 乙方使用甲方平台销售产品,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平台服务费。

 5.1.1非众筹产品:平台服务费为净流水的【11】%,净流水=商品月销售总额-用户退货金额。特殊产品(如有)的平台服务费费率以附件一约 定为准。如有新增产品且费率发生变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对于非众筹产品,已收取的平台服务费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涉及用户退货的情形除外)。

5.1.2 众筹产品:平台服务费为众筹项目结束后成交订单总额的10%。对于众筹产品,已收取的平台服务费任何条件下不予退还。

5.1.3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平台服务费费率,平台服务费费率调整的,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邮件回复,双方另行协商平台服务费费率。乙方逾期未回复视作乙方同意调整后的费率,调整后的平台服务费费率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5.2 因乙方在推手平台委托用户开展推广服务,乙方委托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每日为乙方计算出上一自然日成交订单需支付的服务费,并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相应服务费支付给用户,甲方不负责为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在推广过程中产生的用户个人所得税由用户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从结算服务费中代扣代缴。

5.3 用户推广服务费计算方式:服务费的金额按照有效购买行为及有效交易发生的商品的净销售额(即扣除运费、税费、优惠券及其他抵扣金额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销售金额)计算(单笔服务费=单笔商品净销售额*服务费比例)。推广服务费比例见附件二,具体推广服务费比例以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公布为准。如乙方需要调整推广服务费比例的,乙方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予以调整。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调整推广服务费比例,自甲方调整之日起,按照新的推广服务费比例计算服务费。

5.4 对账时间和方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账单确认:

5.4.1 纸质账单确认:

1. 非众筹产品:乙方可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后通过“有品商户管理平台”查询上个自然月的对账单及订单明细。如乙方有异议,可在账单提供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异议的理由和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视为乙方无异议。乙方应当在确认账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后的对账单返还给甲方,上月结算金额以甲方平台账单和乙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准。

2. 众筹产品:众筹成功并结束后,乙方可于次日通过“有品商户管理平台”查询众筹期对账单及订单明细。如乙方有异议,可在甲方平台账单提供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提供异议的理由和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视为乙方无异议。乙方应当在确认账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后的对账单返还给甲方,上月结算金额以甲方平台账单和乙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准。

5.4.2 电子账单确认:如乙方通过有品商户管理平台在线完成电子账单确认的,乙方在线点击确认即代表对账单无异议,甲方将根据乙方在线确认的账单进行结算。

5.5 付款时间:

5.5.1 非众筹产品:甲方在收到乙方盖章的对账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双方确认对账单的结算款项(即上个自然月订单总金额减去用户退款金额,扣除平台服务费和乙方支付给推广用户的推广服务费),向乙方汇出(最终收到款项的时间依照银行最终处理时间为准);乙方支付给推广用户的推广服务费由甲方代乙方向相应推广用户汇出。

5.5.2 众筹产品:甲方在收到乙方盖章的对账单后30个工作日内将达成交易的总金额扣除平台服务费和乙方支付给推广用户的推广服务费后款项70%向乙方汇出(最终收到款项的时间依照银行最终处理时间为准,若乙方无邮件回复表示乙方对订单和对账明细无异议),乙方支付给推广用户的推广服务费由甲方代乙方向相应推广用户汇出;余下的30%将在所有参与众筹的用户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提出的退换货申请处理完毕后的次月对账(邮件形式对账,参考5.2.2)支付。

5.6 用户退款的处理

5.6.1 非众筹产品:用户要求退货退款的,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将退款原路返还到用户账号。 每自然月发生的退款以及退款涉及的平台服务费,甲乙双方将于次月对账结算时处理。

5.6.2 众筹产品:众筹成功且甲方与乙方结算完成后,众筹参与用户要求退款的,由乙方负责退款,甲方不负责退款且不影响甲方已收取的平台服务费。

5.6.3 任一有效订单在乙方向推广用户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前发生退货退款的,乙方委托甲方根据小米有品有鱼平台提供的退货信息与其核算费用并调整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内提示的用户服务费金额。在乙方向推广用户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后发生退货或退款的,甲方将扣除相应服务费,并于次月结算时将服务费退还乙方。

5.7 非众筹产品用户退款预留款:双方确认,合作结束/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最后3个月,甲方每月预留该月待支付金额的20%用做退款预留款项。合作结束/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内的退款以及退款涉及的平台服务费,甲乙双方将于合作结束/合同有效期届满后2个月内进行对账结算,退款预留款项扣除平台服务费及实际发生的退款金额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作结束/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一个月以外发生的退款申请,由乙方负责处理,退回用户的金额由乙方承担,甲方无需退还用户退款涉及的平台服务费。

5.8 发票:

5.8.1 非众筹产品:针对已收取的平台服务费,乙方依照双方确认的平台服务费金额在平台提交开票申请,甲方依照后台接收到的开票申请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双方确认,在双方最后一次结清所有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3个月平台服务费的汇总等额的有效发票。

5.8.2 众筹产品:针对已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在尾款对账完成后由乙方依照双方确认的平台服务费金额在平台提交开票申请,甲方依照后台接收到的开票申请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双方确认,在双方最后一次结清所有款项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3个月平台服务费的汇总等额的有效发票。

5.9 参与推广活动:甲方在平台推广过程中不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如乙方参与活动,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乙方通过折扣销售商品等方式参与平台组织的推广活动,并委托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在本平台对用户发放适用于乙方商品的优惠券,乙方按照消费者实付的折扣后价格开具折扣发票。由于乙方通过折扣销售商品、委托第三方开展推广活动等方式参与平台组织的推广活动,双方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另行约定乙方参与平台推广活动相关推广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在活动结束后的次月由双方核对推广服务费的金额并通过协议中双方联系人邮箱(如后续有变更,须由原指定邮箱邮件授权新的指定邮箱)邮件确认后,由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内容为“推广服务”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符合约定的发票后予以结算。

第六条  物流

6.1 乙方可委托甲方提供物流服务或自行提供物流服务。如乙方委托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的,双方应适用附件三:物流服务委托协议,乙方应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如乙方自行提供物流服务的,应满足甲方对于物流服务的各项要求。

6.2 不论乙方选择何种物流方式,均须满足以下发货时间要求:

6.2.1 非众筹产品:乙方需在订单成交后(即用户成功付款后)的24小时内发货。

6.2.2 众筹产品:乙方承诺在众筹结束后,按照双方约定日期内完成所有订单发货,最晚不得晚于众筹结束之日起30天内发货完毕。

6.3 若乙方在有品平台销售的产品缺货,但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在其他自营渠道销售的产品有货,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完成甲方平台产品订单的发货,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缺货产品订单总金额3倍的违约金,产品金额以产品定价为准。

第七条 客服与售后

7.1 乙方负责产品的客服咨询和售后服务。乙方应保证客服电话和邮件组渠道畅通(具备400售后电话以及售后邮件组),并配备3人以上客服团队。售后服务按照双方提前约定的售后政策执行。用户支付后且乙方未发货前,用户可通过乙方客服渠道更改收货地址等收货信息,乙方需无理由支持。

7.2 乙方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关于三包的规定)以及行业标准就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7.3 对于用户在甲方平台购买的乙方产品,若商品能够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赠品(如有)齐全的,则自收货之日起,可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政策,但根据法律规定,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乙方应当在用户提出退货要求后2天内确认退货,若乙方逾期不确认的,视为乙方同意用户退货,甲方将会原路返还退款给用户。合作结束/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一个月以后用户提出退货的,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7.4 乙方承诺,如用户购买的产品出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功能性故障或商品质量问题,则用户所购产品收货之日起,7天内可以退货,15天内可以换货,申请退换货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告知用户提出售后要求的方式(包括售后电话热线、售后邮件组等),乙方在接到用户的退换货要求且确认符合15天退换货规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退回货物的7天内向用户寄出产品。

7.5 若乙方的承诺高于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退换货政策的,则按照乙方对外承诺的售后政策处理,乙方对通过甲方平台出售的产品提供不低于其他电商平台或线下渠道销售的产品所享有的售后政策。

7.6 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当就其产品提供高于7.2条和7.3条的普通三包政策,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售后政策。

  1. 乙方应及时向用户开具发票,纸质发票应在用户收货之日起7日内开具完毕并向用户寄出,电子发票应在用户收货之日起7日内开具完毕并上传有品平台。
  2. 其他相关客服售后要求详见甲方公示的《有品平台服务品质管理手册》,公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平台内公告等。

第八条  知识产权

8,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自行或指示第三方使用、筹备使用、申请注册或登记、公布、复制、修改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任何名称、商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或通过特定描述使潜在客户能够识别甲方或其任何关联方,无论是否实际造成混淆,也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为或以组合、变体形式包含“小米”、“小米有品”、“小米有品有鱼”、“米家有品”、“有品”、“米联”、“米世界”、“小米互娱”、“小米科技”、“小米生态链”、“米吧”、“小米商城”、“小米网”、“红米”、“米兔”、“爆米花”、“蜜柚”、“小米之家”、“米家”、“新国货”、“小米智能家庭”、“小米应用商店”、“米支付”、“米柚”、“米键”、“Xiaomi”、“MI”、“mitalk”、“mitu”、“MIUI”、

“APP.MI.COM”、“MIOS”、“HONGMI”、“mi-world”、“MIPAY”、“Mi·Cloud”,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包括但不限于  等)。

8.2 若乙方希望在任何营销、销售或促销活动中使用甲方商标或其他商业标识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应遵循甲方不时发布的指令。

8.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平台的要求,在产品上线日前,乙方应当提前14个自然日提供产品和公司相关资料用于甲方平台及其他宣传,包括产品介绍PPT、平台详情页资料、推广图及推广渠道资源,若乙方逾期提供导致产品不能按时上线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保证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新以保证该信息在任何时候均准确完整。乙方需对甲方平台上发布的关于乙方产品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乙方承诺通过甲方平台发布、上传的所有内容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及其他合同权利。若因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投诉、举报、行政调查和诉讼),乙方应当独立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并使甲方免于损失,若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和解金、赔偿款、律师费以及合理取证费用)。

8.4 对乙方商品信息、乙方通过甲方平台发布的任何内容,乙方授予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如下权利:

(1)非独家的、可转授权的、不可撤销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2)将上述内容转换为数字电子格式;

(3)对上述内容进行复制、修改、摘录、改写、改编、发行、翻译、创造衍生性内容及/或可以将前述部分或全部内容加以传播、表演、展示,及/或可以将前述部分或全部内容放入任何现在已知和未来开发出的以任何形式、媒体或科技承载的作品当中;

(4)复制、修改、摘录、改编、翻译、重新排版乙方及乙方商品的各类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创建商品信息的衍生作品;

(5)在互联网或类似商业渠道上使用、复制、展示或链接商品信息;

        (6)使用商品信息中包含的商标、 商号及标识。

8.5 乙方保证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若甲方由于乙方产品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将负责抗辩/解决。若法院判决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证实乙方产品确实存在侵权,乙方将赔偿甲方在实际解决侵权中支付的费用及法院判决甲方承担的赔偿金额。甲方不承担任何后果性、惩罚性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预期市场份额损失、销售利润损失等。

8.6 乙方不得对小米有品有鱼平台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小米有品有鱼平台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含有受到相关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保护的专有保密资料或信息,亦可能受到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修改、出售、传播部分或全部该等信息,或加以制作衍生服务或软件,或通过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及其他方式破译原代码。

8.7 对于由乙方产品引起的侵权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独立处理,并使甲方免于损失。若该产品侵权纠纷损害甲方的声誉的,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和解或决定诉讼策略,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经济及名誉损失。

8.8 甲方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有效侵权通知后,将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屏蔽、删除、断开相关侵权产品网络链接等),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乙方。

8.9 甲方有权依法公示收到的投诉人发出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被投诉人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的情况及相关处理结果。

8.10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任何规定,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扣除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不低于10万元【拾万元整】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或甲方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当月应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应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当赔偿不足部分。此外,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全部产品的结算,直至产品下架终止合作。

第九条 推广宣传

9.1 针对上架甲方平台的独家销售商品,甲方平台提供相应的推广服务支持。甲方可根据计划,同时视乙方投入推广资源情况,付出甲方平台站内流量推广资源用于乙方产品的宣传推广,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点资源位、频道资源位等;市场自有渠道(微博、微信、抖音等官方社媒)和外部合作渠道等。

9.2 为推广商户店铺或其商品,甲方可在乙方参加小米有品有鱼举办的市场活动期间对外公示乙方的活动总交易额、某类目或某单品的交易额,亦可将上述信息作宣传推广使用。乙方同意甲方于乙方产品页面展示小米有品有鱼平台活动信息、消费者保障信息或其他信息,具体位置视甲方活动要求而定,内容由甲方根据相关主题自行设计制作。

9.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不时要求,积极推广“有品”平台品牌及App下载、销售导流等方面的信息,保证在乙方销售的本协议所涉全部产品、产品外包装、互联网营销涉及的全部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中,按照甲方的要求,在合理位置清晰体现“有品”的品牌信息及二维码,并明确引导用户下载“有品”客户端与乙方产品关联操作,相关物料在对外发布推广前须经甲方审核通过。

9.4 甲方有权单独决定是否授权乙方在其所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有品有鱼”及其相关文字或/和图形商标或标识(以下简称“有品有鱼”商标)。如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上述商标,乙方量产产品在投入市场前,应当按甲方邮件或相关规则、书面要求,在外包装或快递包装(如包装箱、包装袋、胶带等)中的指定位置标记“有品”文字或图形商标,并按甲方要求附加说明性文字,最终授权方式以甲方另行确认为准。

9.5 乙方理解并认可,本协议下的任何授权均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授权,不发生协议产品来源于甲方的法律后果。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方式,未经甲方允许使用“有品”商标标识,或使用方式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减轻损失,同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9.6 甲方有权单独决定变更、解除上述授权,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将“有品”商标的物料及其他识别物撤除或者修改。若物料及其他识别物系甲方提供或者安装,甲方有权收回。

9.7 乙方所有传播内容,如涉及到双方合作,均需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才可对外发布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传播稿件、产品介绍页面、H5传播页面、店面物料等。乙方产品参与小米众筹或在有品平台售卖的标准描述,须注明产品属于第三方品牌,不得混用“小米”、“米家”品牌,禁止出现“小米推出XX产品/小米布局XX行业/小米生态链联合XX(厂商)推出XX产品”等不实描述,详细规范见附件四 《有品平台商家宣传行为规范》。

9.8 乙方按照甲方平台要求制作或设计修改的产品详情页、站内推广素材等,乙方同意仅使用于甲方平台,不得用于或授权其他任何销售渠道、平台或媒体使用。乙方自行制作发布的电子或纸质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海报、图片等素材,须用甲方提供的模板,具体内容发布前要经甲方确认后才可对外传播。

9.9 乙方使用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委托推广用户推广乙方在有品平台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应符合附件五《小米有品有鱼推广服务协议》的要求。

9.10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任何规定,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扣除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不低于10万元【拾万元整】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或甲方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当月应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应赔偿金,应付款项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当赔偿不足部分。此外,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全部产品的结算,直至产品下架终止合作。

第十条  商品下架与商家处罚

10.1 乙方如有以下情形,甲方无需通知乙方即可下架产品,单方解除本协议、扣除保证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产品销售额连续一个季度低于双方商议的预期(预期经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乙方售后响应效率较差,每月用户因为售后和客服质量问题,投诉到甲方平台超过10单。

3)乙方产品因质量、物流、售后等出现重大失误,或涉嫌虚假宣传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给用户或者甲方平台造成损失的。

4)产品价格高于其他渠道,经甲方发现通知后乙方未及时调整的。

5)针对甲方平台上线产品,如出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协调乙方做相应的处理:

①好评率低于90%的,须立即整改,同时暂停该商品提报活动;整改后重新评估上线;若有严重问题直接下架;

②好评率低于80%的,直接下架;整改后重新评估上线;

③整改上线后新增评价好评率再次低于90%的,下架处理,不再上线;

④用户电话或邮件客户投诉响应时间超过24h乙方未给予用户答复的;

⑤甲方收到来自工商、工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315消费者协会客户投诉通知或小米有品有鱼安全部告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未联系用户,并给出妥善解决方案的。

6)针对甲方平台合作商户,如出现如下情况,甲方有权协调乙方做相应的处理:

①同时在售商品中超过3款商品好评率低于90%的,暂停提报新品;

②累计超过3款商品好评率低于80%的,终止合作。

7)乙方认可并接受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基于提升消费者体验及平台商户经营能力,从品牌、店铺等维度对商户经营进行的考核及相关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标准详见《有品平台服务品质管理手册》《有品平台商家质量管理手册》),并承诺在考核中诚实守信,不对考核结果弄虚作假。如乙方违反前述承诺或在考核中最终未能达标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进行处罚或终止本协议。

8)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甲方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乙方存在违法或违反协议行为的。

9)本协议附件、甲方规则和相关书面文件中规定的商品下架的其他情形。

10.2 乙方同意甲方对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品牌及其同类别商品上的关联品牌(包括同类别商品上共同使用的品牌及同一申请人注册并在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使用的品牌等)在有品平台实施禁售,无论上述品牌是否作为商品主要标识:

1)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严重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

2)经甲方依据规则规定的特定方式及流程判定对他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标志等构成仿冒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

10.3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关附件、规则的规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如规定不一致时,以上述规定中最严格的标准为准。

10.4 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和/或规则的,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据本协议公示乙方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及相应平台处置措施。

10.5  平台服务费不因以上出现的情形或其它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现的任何问题而受到影响,乙方仍需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平台服务费。

第十一条  纠纷及违约责任

11.1 如乙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第三方(如消费者、权利人或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者)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行为时,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其中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用、消除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2)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商誉损失、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如消费者的流失、支出减少、消费频次降低及平台其他经营者收入减少等),具体金额可以经济学家等第三方独立合理分析、甲方根据大数据合理分析及其他合理计算收益和损失的方法所得出的相关估算标准作为计算依据;(3)导致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受到任何第三方的诉讼、纠纷、索赔,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4)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11.2 乙方对甲方存在任何期限届至而未付的款项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1.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9条的约定,逾期未能向甲方开具推广服务费发票或发票类型不符,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推广服务费发票金额30%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11.4 物流和发货过程中引发的纠纷,由乙方独立负责。若出现的错发、漏发的等情况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若出现错发情形,乙方应当在用户告知其错发后,应立即与用户进行沟通并确认,并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发或其他该用户认可的处理方式处理;

(2)若出现漏发情形,乙方应当在用户告知其漏发后,应立即与用户进行沟通并确认,并在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发或其他该用户认可的处理方式处理。

11.5 乙方众筹产品在甲方平台众筹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众筹取消,且甲方平台已经发布且在相关渠道传播推广后,所有达成交易的款项由系统退回给用户,款项将在7个工作日内由原渠道退回,具体收款时间以银行处理系统时间为准。乙方需要支付截止众筹取消时,已累计达成的销售总额扣除平台服务费后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平台运营成本。

11.6 乙方确保在众筹结束之日起30天内完成所有产品发货,甲方另有要求的,以甲方要求为准。

(1)延迟发货时间在30天内的,乙方应向用户支付每单不少于15元的订单补偿。支付方式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可为甲方平台代为支付,或乙方直接支付均可。若由甲方平台代为支付,甲方将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2)延迟发货时间超过30天,乙方仍未向众筹用户发货视为乙方已无能力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息,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以众筹累计金额为基数扣除平台服务费后总金额的10%。在收到乙方退还款项后,甲方负责由原渠道退款给用户。

(3)如本协议其他条款、附件、规则规定的违约金金额与本条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高者为准。

11.7 甲方不对乙方产品质量进行任何的担保,若用户因质量问题与乙方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8 乙方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且需确保在甲方平台上最终呈现的产品信息真实、有效。若因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信息有偏差,导致相关诉讼,乙方负全部责任。

11.9 若乙方产品因为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甲方平台有权对是否涉嫌违规做出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中止、终止和乙方的合作。甲方有权视违规情节决定收取违约金,且保证金不予退还。

11.10 乙方同意当甲方受理消费者提出的消费者保障维权和赔付申请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判定乙方是否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退款或赔付义务。在判定乙方应对消费者进行退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将相应金额支付给消费者,如保证金不足以处理纠纷,甲方有权从当月应付款项中支取相应处理费用,且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平台支付处理纠纷所产生的费用。甲方亦可使用自有资金代乙方向消费者进行支付,同时甲方有权就代为赔付的金额向乙方进行追偿。

11.11 乙方授权甲方可代乙方对消费者履行消费者保障义务并承担赔付责任。当甲方代乙方向消费者进行赔付时,乙方认可甲方以非专业或普通的注意义务对交易纠纷进行的判责及判责结果,如最终证明甲方判责有误或赔付金额过高,乙方同意自行向受益消费者追偿,不向甲方追责或主张任何权利。

11.12 为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及维护平台秩序等目的,甲方可对商户的商品、交易及店铺等数据进行查阅。乙方理解,因网上交易平台具备海量信息及信息网络环境下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等特殊性,甲方无法逐一审查商品及/或服务且没有义务对所有商户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若经消费者、监管部门、权利人等第三方通知甲方或甲方基于对商品、交易或店铺等多维度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平台上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或某个具体商户、具体交易事项、具体信息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乙方认可甲方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的合理判别,甲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向乙方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直接作出删除相关信息、对乙方商品、店铺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乙方提供服务等处理。

11.13 当第三方以乙方侵权为由要求甲方删除乙方相关信息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同意甲方对删除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最终证明第三方为恶意或缺乏权利凭证,乙方同意自行向第三方进行追责。

11.14 乙方同意,乙方产品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况的,产生相关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平台无关:

(1)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合法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或合同的;

(2)产品信息涉嫌非法、威胁、辱骂、骚扰、诽谤、中伤、欺骗、欺诈、侵权、淫秽、冒犯、亵渎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3)乙方的行为或产品或众筹项目信息是虚假的、误导性的、不准确的;

(4)未经接收方允许而向接收方发布任何邮件、宣传材料或广告信息;

(5)进行任何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故意传播恶意程序或病毒以及其他破坏、干扰正常网络信息服务的行为;

(6)乙方依法应具备而不具备相应生产或经营资质;

(7)乙方依本协议应向甲方提供而未提供相应生产或经营资质、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的;

(8)乙方依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生产或经营资质、资格证书或行业认证是失效的、虚假的、伪造的或变造的。

乙方违反上述行为规范对任意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甲方免于因此产生损失或增加费用。

11.15 对于乙方依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或其他由甲方或甲方平台控制的款项中直接抵扣,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11.16 若乙方产品违反有关法律或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平台有权对是否涉嫌违规做出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中止、终止与乙方的合作。甲方有权视违规情节单方做出罚款决定,且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或甲方平台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17 甲方平台收取的平台服务费不因以上出现的情形或其它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产品销售/众筹出现的任何问题而受到影响,乙方仍需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平台服务费。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12.1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形的严重程度采取部分或全部暂停、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直至解除本协议,且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1)产品或者乙方提供的在甲方平台上出现的产品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其他规定;

(2)产品将引发或可能引发甲方运营的重大风险;

(3)乙方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明显危害用户利益的风险;

(4)乙方、乙方产品或提供的产品信息违反本协议约定达到须终止合作的程度;

(5)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且经甲方通知并给予一定合理期限后仍未能符合的,本协议将在相应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6)乙方丧失主体资格(如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7)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合作无法继续进行或完成的;

(8)其他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可终止协议的情形。

12.2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三十(30)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如果发生第12.1条约定的情形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2.3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双方应诚意合作,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好相关已发生交易的结算、相关记录移交等善后工作。

12.4 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协议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和责任,乙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12.5 如乙方须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解除。如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同意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乙方的店铺、所有产品页面将立即进入“终止经营提前公示”状态(终止经营提前公示,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乙方店铺/产品首页显示该商家即将终止经营的公告信息,且商家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访问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三十天(30)后本协议终止。

12.6 协议终止后,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保留商户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乙方或第三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亦不就终止本协议而对商户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责任;无论本协议因何种原因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终止前已经达成的产品的效力,乙方均应将如约履行完毕,或依照约定或本协议的规定对用户承担责任。在本协议终止前因商户行为所导致的赔偿和责任须由商户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12.7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的注册数据、交易行为记录及其它按照法律要求应保留的数据信息。如乙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在甲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12.8 协议终止前,乙方已上传商品信息尚未达成交易的,甲方可在本协议终止时删除相关商品信息;乙方已与买方就某商品达成交易的,甲方可不撤销该交易,但可将协议终止情况通知买方。

第十三条  声明及保证

13.1 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且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14.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  保密信息

15.1 合同一方应就本合同内容,以及一方自另一方获取的保密或专有的信息,或者基于该等信息的性质或披露的方式被合理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客户、商业计划、营销活动、产品价格、销售计划、奖励政策、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秘密等)(统称为“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密信息为信息披露方的专有财产,一方应仅将保密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并于本合同终止后立即归还或销毁该等保密信息。除此之外,一方无权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保密信息。

1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对外发布或在任何宣传资料中提及甲方或者本协议或者合作的相关产品及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公布的产品图片、产品参数、时间节点、公司架构、合作内容等。

15.3 当乙方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司法管辖区内适用的税法、证券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或应司法机关传唤、政府、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乙方应(a)及时(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知甲方,并(b)仅披露满足前述要求最低必要限度范围和程度的信息,(c)尽最大努力减少披露该保密信息的范围,并且(d)采取一切可能之保密措施。双方同意,乙方得遵守前述政府机构、司法机关或法律要求而为披露,但任何因此所披露之信息,在仅对特定机关人员或利害关系人披露或该披露不会进入公共领域的情况下,乙方对前述披露对象之外的第三方仍应依本协议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15.4 双方应遵守附件六《保密协议》的约定。

第十六条  数据保护

16.1 乙方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的要求,其中,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收集、使用及共享的信息中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已发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包括:在无用户其他授权的情况下,乙方应将用户的订单信息等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仅用于为满足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完成售后服务的目的;禁止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或超出用户授权范围使用其信息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附件七《数据保护附录》,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数据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 反商业贿赂

17.1 如乙方或乙方的雇员、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等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雇员或顾问等提供实物、现金、现金等价物、劳务、旅游等价值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畴的利益,则可视为乙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若甲方依据第三方举报、乙方经营情况等合理判断乙方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店铺/产品屏蔽、店铺监管等限制性措施;乙方的商业贿赂行为一经确认,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所有合作关系(包括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及向乙方收取人民币100万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甲方损失以甲方因该贿赂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计算依据。

第十八条  第三方原因及不可抗力

18.1 甲方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甲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2)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任何由于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的侵入,非法内容信息、骚扰信息的屏蔽,政府管制以及其他任何网络、技术、通信线路、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受阻等不能满足乙方要求的情形;

(3)在甲方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18.2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须在14日内向对方出具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8.3 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构成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9.1 乙方在入驻平台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若有发生变更的,乙方须及时更新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乙方应保证电子邮箱的有效性,因乙方提供的电子邮箱无效导致收件失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邮箱如后续发生变更,须由乙方使用原指定邮箱邮件授权新的指定邮箱,并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指定新邮箱的证明文件。乙方在入驻时生成的用于登录平台接收站内信、系统消息的商家账号(含子账号)也可作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甲方将向乙方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若干向乙方送达各类通知,其中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乙方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方式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自甲方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商户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乙方须及时关注。

19.2 对于因在甲方上的经营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书。乙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为乙方在本协议中、乙方入驻平台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司法机关以前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指定邮寄地址为乙方在本协议中、乙方入驻平台注册信息中填写的有效联系地址。乙方认可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且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19.3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和/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或未及时送达,乙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20.1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如果不能通过谈判协商友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权利放弃

21.1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第二十二条  商誉维护

22. 2 双方均有义务维护对方商誉。任何一方不得以捏造事实、夸大缺陷或使用带有贬损意义的语言等方法诋毁对方或对方其它伙伴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合同期限、变更

23.1 本合同自甲乙方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019 年 1 月 1 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本协议终止日尚未履行完毕的双方仍存续的合作关系均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之前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均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中凡与本协议不符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除非另有约定。

23.2 本协议内容包括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依法通知商家的各类规则。所有平台公布的规则均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在使用服务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甲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品平台商家质量管理手册》《有品平台服务品质管理手册》)或制定、修改各类平台规则。对上述附件、规则的修订一经生效即构成对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补充,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须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终止相关变更或在变更生效前与乙方解约。如乙方在相关变更生效后仍登录或继续使用有品平台服务将表示乙方接受修订后的协议和规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其他条款

24.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24.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24.3 甲乙双方确认,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是对方的代理、雇员、合伙人。

24.4 未经甲方授权,甲方销售人员无权代表甲方与乙方进行非甲方书面授权的一切书面承诺事项,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4.5 本协议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24.6 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中所约定的条款不适用于某特殊业务,双方可另行签订买卖协议,但须在买卖协议中注明不适用于本框架协议的内容,该买卖协议仅对此单特殊业务产生效力。

附件: 一、特殊产品平台服务费费率

  二、推广服务费比例

  三、物流服务委托协议

  四、有品平台商家宣传行为规范

  五、小米有品有鱼推广服务协议

  六、保密协议

  七、数据保护附录

 

[此页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2019年1 月1日

日期:2019年1月1日

 

 

附件一:

特殊产品平台服务费费率

序号

产品名称

平台服务费费率

1

 

 

2

 

 

3

 

 

4

 

 

5

 

 

6

 

 

注:平台服务费=净流水*平台服务费费率。净流水=商品月销售总额-用户退货金额。

附件二                                推广服务费比例

NO

产品类别

服务费比例

备注

1

 

 

 

2

 

 

 

3

 

 

 

4

 

 

 

 

附件三:                          物流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1: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2: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委托甲方就乙方通过小米有品有鱼进行销售的网络商品提供物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 “小米有品有鱼”指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以实际平台运营主体为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支持的电商平台网站及客户端(如手机APP等)。

1.2  “商户”指于小米有品有鱼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法律实体。

1.3 “消费者”指于小米有品有鱼进行购物并将所购商品或服务用于消费的任何自然人或组织,亦可称为“买方”。

1.4 “规则”指所有小米有品有鱼平台规则、帮助中心等板块内已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实施细则、解读、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

1.5 “产品”是指乙方通过小米有品有鱼销售/众筹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乙方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下称“商品”或“产品”。

二、双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平台服务协议以及平台相关规则。

2.2 入仓要求:通过甲方平台销售的产品均需入甲方指定仓库,乙方负责将产品运送到甲方指定仓库,且符合甲方的《入仓标准》(详见附件1)。运输期间产品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入仓后由甲方集中管理提供服务。甲方可根据需要将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甲方选择的物流服务商完成。超大件、生鲜产品以及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入仓的产品(以下称“非入仓产品”)除外。

2.3 乙方保证按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4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入库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的属性、重要性、最小包装体积、最小包装数量等)和相关文件,并保证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入库产品有特殊保管要求,乙方应在产品入库前明确告知甲方相关要求,以便甲方能够预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若由于乙方未及时提供上述信息或信息不准确导致产品发生毁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5 乙方需保证有充足的库存供应,并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有品平台服务协议》第6.2条约定发货,若逾期发货的,乙方应承担《有品平台服务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2.6 如发生乙方产品发生退货且无法满足二次销售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退货通知书,自通知发出的次日起的七天内,乙方到甲方指定仓库提取所有退货产品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取回全部退货产品的,自该指定期间结束后次日甲方有权将产品移至有品滞留存储仓并对移至滞留存储仓的产品收取存储费,直至该产品不再占用甲方指定仓库等存放空间为止。自甲方发出退货通知书的次日起的七天内乙方仍未取回退货产品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处理产品,因处理货物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产品处理后有净收益的,可以此抵扣相应金额的滞留存储费,余额归甲方所有;若净收益不足以抵扣或无净收益,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扣减上述滞留存储费。有品滞留仓收费标准见2.7条规定。

2.7 如在甲方仓库中的乙方产品的存货量大于有品预估销量的产品存货,乙方超过预估销量的产品将被清退,具体清退产品以甲方发出的清退通知书中的要求为准。自甲方向乙方发出清退通知书的次日起的七天内,乙方到甲方指定仓库提取所有产品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间内取回清退产品的,自该指定期间结束后次日,甲方有权将产品移至有品滞留存储仓并对移至滞留存储仓的产品收取存储费,直至该产品不再占用甲方指定仓库等存放空间为止。

滞留存储仓收费标准如下:
以托盘为最小收费单位,托盘存货标准1m*1.2m*1.3m,不足一托盘货物按照一托盘计算。不同SKU或同SKU不同批次,不能存放在同一托盘中。
具体收费:3.8元/托盘/天,此费用包含滞留存储仓存储费、操作费(上架、下架)、日常管理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滞留存储仓收费标准,滞留存储仓收费标准调整的,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邮件回复,双方另行协商滞留存储仓收费标准。乙方逾期未回复视作乙方同意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滞留存储仓收费标准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2.8 甲方定期对甲方集中管理的商品库存进行盘点,向乙方提供商品库存报告。乙方在收到库存报告后的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已确认当期商品库存。

由盘点差异产生的赔偿金,以季度为单位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盘点结束后,汇总该季度所有产品盘盈、盘亏数量,同一个sku在当季度盘盈、盘亏数量可以相抵。
赔偿计算标准为:当季度盘亏商品数量-当季度盘点商品总数量*0.03% ,
若计算出数值≤0,则甲方依据实物数量调整库存数据,无需金额赔偿;
若计算出数值>0,则甲方需对乙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商品数量*对应商品价值,并依据实物数量调整库存数据。 

2.9 如甲方将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甲方选择的物流服务商,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物流服务商积极合作。

三、综合服务费

3.1 综合服务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总和(不含有品滞留存储仓存储),包括订单处理、仓储、配送(含逆向)、包装(标准箱)、系统使用等服务。

3.2 综合服务费费率标准详见下表: 

备注: 1. 综合服务费率价格区间划分为13个档位,分别为:1-99元、100-199元、200-299元、300-399元、400-499元、500-599元、600-799元、800-999元、1000-1499元、1500-1999元、2000-2999元、3000-4999元、5000元以上,计费基础为商品定价(原价)。

2. 重量等级为体积重量和实际重量二者取最大值,体积重量(抛货)计算公式:长cm*宽cm*高cm/8000。

3.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综合服务费费率,综合服务费费率调整的,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于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日内邮件回复,双方另行协商综合服务费费率。乙方逾期未回复视作乙方同意调整后的费率,调整后的综合服务费费率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四、违约条款

4.1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权利(部分或全部)转售、转让或转移。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甲方无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费用(如有),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及/或承诺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该项损失。如其中一方违约且在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仍未纠正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3 服务有效期内,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决定不再继续合作,或由于服务效果、协作不当等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评论,上述公开场合包括并不限于电视台、论坛、商务会谈、微博、微信等。

五、知识产权

5.1 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依据本协议的明确约定或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名称、品牌、商号、标记或标识等。

5.2 甲方享有本协议项下合作所产生的所有数据的所有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获悉的与合作相关的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5.3 未经对方明确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发布信息,对外开展合作或宣称具有代理、代表权限或商业合作关系等。

六、保密条款

6.1 双方互负保密义务,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的对方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财务状况、客户资料和其他对方认为应该保密的信息或文件、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进行使用、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保密义务及于双方任何可能接触本协议项下合作事项的员工。

6.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保密条款均有效。

6.3 双方应遵守《有品平台服务协议》附件《保密协议》的约定。

七、第三方原因及不可抗力

7.1 甲方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甲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因自然灾害、罢工、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2)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等公共服务因素或任何由于黑客攻击,电脑病毒的侵入,非法内容信息、骚扰信息的屏蔽,政府管制以及其他任何网络、技术、通信线路、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受阻等不能满足乙方要求的情形;

(3)在甲方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的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7.2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24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须在14日内向对方出具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实际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7.3 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构成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八、合同的终止及变更

8.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8.1.1自然终止:

a)   如甲乙双方签署的《有品平台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b)   本协议服务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另行签署其他服务合同。

8.1.2 通知解除:甲方可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1.3 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乙方进行处理。

8.1.4 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合同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8.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合同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乙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合同终止后,甲方无需继续向乙方提供物流服务。

九、其他条款

9.1甲方同意,在不影响甲方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

 9.2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本协议生效后取代双方之间以前就本合作达成的任何口头及/或书面的陈述、承诺、合同等。本协议任一条款被视为废止、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应视为可分的且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附件1                                入仓标准

 

1、预约标准

  1. 在青岛小驴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驴科技”)OMS系统中进行送货预约,需在送货前【3】个自然日在系统中创建送货预约单。
  2. 单次预约送货数量,不能小于该SKU所对应的中箱数量,即每次预约送货数量最少为标准箱规的一整箱。

2、送货标准

(1)送货时间:

  1. 预约送货当日9:00~17:00,如若超出送货时间,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2. 预约当日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货,第二天可到货的,允许顺延一天送货。但甲方指定仓库无法承诺第二天的收货入库时效,仓库将优先收货入库当日预约送货的产品。
  3. 预约当日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货,且第二天也无法送达的,需要在系统中重新预约送货日期。实际送货日期,大于系统预约时间1天以上的,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2)送货要求

  1. 送货单放置要求

          1)整车配送时,送货单由司机随车携带,入仓时交给仓库对接人员,并且需要双方验收签字。

          2)快递配送时,送货单放入物流箱首箱中,并用黑色记号笔在产品外箱标注“送货单在此箱中”。

          3)快递配送且本次送货所有产品均为原箱发货,送货单装入信封中,将信封粘贴在首箱外箱上(信封做好防水、防损、防丢失等措施)。

       2. 送货单一式肆份(商家/供应商、配送承运商、甲方指定仓库、小驴科技各执一份)。无送货单据的情况下,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3. 同一张送货单据,不允许分2次送货。如分2次送货,首批到货后,仓库不负责卸货及入库,需等后续送货批次到齐后,一并卸货入库。

       4. 实际送货数量大于系统预约数量,甲方指定仓库将拒收多出部分。请送货前务必确认好本次送仓数量。

(3)装箱要求

  1. 装箱箱规必须统一,若箱规有更改务必在送货预约之前微信或电话与甲方指定团队联系,并进行邮件报备,得到确认后,才可以新的箱规送货。
  2. 到货产品请按SKU区分,保证同一SKU放在一起,不得混放。
  3. 如遇尾箱(即一个单独的SKU不能装满一箱时,与其他SKU混合放在一起的包装箱)货物混合包装,每种单独的SKU产品数量都应进行独立包装(可采用塑料袋、缠绕膜、橡皮筋捆扎等包装方式),并在每个独立包装上做清晰的标识,注明:品名、SKU编码、数量。尾箱外箱上标注“尾箱”。
  4. 箱内产品总件数不得超过20个。
  5. 不同批次的相同产品不能混箱。
  6. 同一SKU产品同批到货,不得超过2个批次。
  7. 货物码托盘发往甲方指定仓库时,码托高度不得超过1.5米尾。
  8. 定制包材处理方式:所有的定制包材需在商家工厂包装好后再送货入仓,甲方指定仓库不负责定制包装的组包组套操作。
  9. 所有不符合上述装箱要求的情况,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3、货物交接

 (1)卸货

  1. 甲方指定仓库会按照SKU收货,请商家协调装卸人员能够配合执行,仓库有权要求按照SKU维度进行分货摆放及交接。
  2. 整车送货时,货物码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自身载重及高度限制,超载超高导致的卸货困难、危险作业等问题,需要商家自行协调人员完成卸货,甲方指定仓库人员不负责超出一般卸货标准的危险作业。
  3. 敞篷车送货时,产品码放限高3米,因码放高度超过3米造成卸货困难,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2)清点验收

  1. 为提高清点验收效率,仓库采用整箱抽检5%的方式进行入库。
  2. 抽检发现产品串码、串货等情况,仓库不负责全检及产品逐件清点,仓库将直接拒收该次送货的全部产品。请商家务必在送货前,确认清楚装箱情况。
  3. 最终入库产品数量以仓库后续实际清点数量为准,抽检未发现的原箱少货、箱内产品串货等原因导致的产品数量差异,仓库不承担相应产品损失。
  4. 外箱受损,商家需协调送货人员进行开箱查验,将完好的产品交给仓库收货人员并上报完好产品件数。仓库收货人员确认后,在送货单签字确认。
  5. 外箱受损且商家送货人员不配合对箱内货物进行检验的,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6. 产品在运输途中损坏,仓库清点损坏产品数量,双方(送货人及仓库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损坏产品入残次品库,月底残次品统一退还商家。
  7. 同一个产品拆零销售和整箱销售并存时,拆零销售产品与整箱销售产品视为2个不同的SKU,送货单需要注明每个SKU的送货数量,仓库将按照2个SKU进行清点。若未做区分,仓库以整箱销售单位进行入库。入库后仓库不负责进行“整箱拆零”的库存调整。

4、产品规范

(1)产品外箱要求

  1. 运输周转箱上(直接贴面单发货除外)需粘贴标准箱唛,即《周转箱外箱标签-V1》。
  2. 运输周转箱上不能印有箱内产品的69 码或者有品SKU码(30码),如周转箱上印刷有箱内产品的69码或者有品SKU码(30码),需对条码进行遮挡或用黑色记号笔划去。
  3. 同一个产品拆零销售和整箱销售并存时,盛放拆零销售产品的外箱,不能粘贴或印有整箱销售产品的69码和SKU码(30码),如有需对条码进行遮挡或用黑色记号笔划去。

(2)产品外盒要求

  1. 产品外盒必须具备69 码和有品SKU码(30码),直接贴面单发货的产品需在物流盒上体现。如若产品没有69 码和SKU条码,甲方指定仓库有权拒收。
  2. 食品类定制箱入仓须在外箱体现产品效期,采用打印或者喷码形式,不可粘贴,例:生产日期为:2018年4 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  

(3)无条码礼品袋

    1.仓库先前已经按照“包裹加物”进行发货的无条码礼品袋,本次仓库可以收货,但在发货期间,漏发仓库不承担责任。
附件四 :

有品平台商家宣传行为规范

有品电商平台自2017年4月独立发展至今,入驻商家和商品数量增长迅速,在平台与商家的共同努力下,用户对产品和平台的好感度和美誉度逐步加深,许多媒体也开始对有品模式、品牌、产品、背后依托的小米生态链及入驻商家产生浓厚兴趣。有品鼓励乙方培育和推广自己的品牌和产品,并在推广中尽可能多地为有品APP引流、为有品品牌提供更多曝光机会,同时也要求乙方提供的媒体报道信息中关于有品及小米、小米生态链的相关信息必须准确无误,避免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和误导用户,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 宣传原则:鼓励大家以PR、图片、广告投放等各种形式露出有品APP,宣传内容在发布前需经甲方审核确认。
  • 审核流程:
    乙方的传播计划需提前交有品市场组同步审核,具体传播物料以邮件形式发送至miot-market@xiaomi.com;标题注明:XX产品XX物料审核,邮件正文注明传播时间、传播渠道等信息。
  • 相关规范:

        1. 关于有品平台相关宣传

  • 正确表述话术参考:XX(产品名)于X月X日登录有品APP正式售卖;有品新品XX(产品名)6日上线。
  • 错误表述:XX(厂商名)与有品联合推出XX(产品名)(注:避免用户误以为是联合品牌),XX(产品名)有品定制版,不得使用该错误表述。
  • 甲方平台的全称表述为“小米旗下精品生活会员电商平台——有品有鱼”,简称“有品有鱼”、“有品有鱼商城”、有品有鱼App”、“小米有品有鱼”;“米家有品”为错误表述。

        2. 关于小米众筹相关宣传

  • 正确表述话术参考:XX(产品名)登录小米众筹;XX(产品名)在有品APP开启众筹;小米众筹新品(产品名),用户可下载有品APP参与众筹。
  • 错误表述:小米米家众筹、小米有品有鱼众筹、米家众筹、有品众筹,不得使用该错误表述。

      3. 关于小米生态链相关宣传

  √  如果不是小米生态链公司,所有宣传物料中不能出现小米、小米生态链、生态链公司等表述或标识;

  √ 如果是小米生态链公司但非米家品牌产品,经小米生态链部门书面或邮件确认许可后,方可对外传播,但需表述清楚,不能误导用户认为是小米生态链品牌或与小米生态链品牌有关联的产品,话术规范如下:

  • 正确表述话术参考: XXX(厂商名)推出XXX(产品名),XXX(厂商名)是小米投资的生态链企业。
  • 错误表述:小米/小米生态链推出XX(产品名),XX(厂商名)与小米/小米生态链合作/联手打造/推出XX(产品名)

4. 关于小米、雷军个人相关背书宣传

  • 宣传报道:未经甲方有品市场部书面或邮件确认前,乙方所有推广与媒体素材的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雷军个人、小米或使普通公众能够联想到雷军个人、小米的用语进行背书。

错误表述:小米又推新品XXX。

5. 新品发布

  • 所有登录有品平台的新品,传播节奏需要与有品市场部达成一致;参与小米众筹的新品,应从有品官方平台进行发布,未发布前不要以任何形式提前泄露。
  • 所有预热行为,应明确表示产品为自有品牌,不能引导媒体、用户猜测为小米/米家旗下品牌产品。

6. 销量数据:所有在有品平台售卖的产品销量数据,都应以有品平台核实过的数据为唯一官方数据,乙方不得私自公布未经有品平台核实和同意公布的数据。

7. 关于小米有品有鱼平台推广模式相关宣传

  • 小米有品有鱼是电商平台,会员购买商品自用可以获得优惠,也鼓励向他人推介平台高品质、高颜值、高性价比的商品,但所有推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员制电商宣传,禁止使用拉人头、人头费、入门费、多级分销、多级返佣、团队计酬、人员分层分级、暴富机会等不符合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实质的相关宣传词语曲解相关商品推广服务费制度。
  • 禁止在公开媒介发布传播平台及推广公司内部制度文档,平台保留对商业机密泄露进行法律追责和追偿的权力。
  • 小米有品有鱼平台是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优质服务的平台,对所有加入的会员和推广公司均执行统一的政策标准,禁止您使用独家、特殊减免优惠等误导性词语进行推广。
  • 推广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禁止通过人头费、团队计酬等模式计算薪酬,应以销售量为基础计酬。内部管理制度、薪酬制度禁止使用拉人头、人头费、入门费、多级分销、多级返佣、团队计酬、人员分层分级等相同、类似表述。
  • 推广公司进行推广时,不得在宣传用语中表明推广公司为小米有品有鱼社群商户、小米有品有鱼社群等含“社群”及类似含义。
  • 错误表述示例:一级分销可得60元,二级分销可得30元;加入小米有品有鱼,月入百万不是梦;我们社群是独特政策,只有我们是减免XX费用;拓展顾问可获得拉新奖励;小米有品有鱼提供拉新权益;**团队是小米有品有鱼独家签约团队。

8. 不实负面舆情及处理

  • 商家必须保持对舆情的日常监测,在有品售卖的产品、发布的推广内容所引发的一切报道皆在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发布、媒体自发报道、自媒体人和社交媒体发声等;
  • 一旦出现负面报道或者有偏差、误读的报道,商家应立即联系对应媒体,进行澄清说明并要求修改更正或者删除内容。
  • 品牌错误认知对于小米有品有鱼/有品平台与商家之间是双向伤害,造成用户对双方品牌的失望,所以一旦出现与商家(包括商家下游渠道、官方关联的售卖渠道)相关的错误表述:
    1. 商家主动发现,自觉删除并提交有品备案
    2. 有品平台会定期进行舆情监测,若乙方未进行主动申报,发现的传播问题将给予以下处理:
      • 第一次郑重警告,商品暂时下架、视情况扣除保证金,有品保留法律追责和追偿的权利,负面传播影响处理完毕再酌情安排上架;
      • 再次发生,商品暂时下架,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支付甲方不低于10万元违约金,甲方保留法律追责和追偿的权利,负面传播影响处理完毕再酌情安排上架;
      • 三次或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甲方保留法律追责和追偿的权利。

8.  商家保证为推广、宣传产品而采取的推广、宣传方式及/或发布的信息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侵犯运营方及/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商家推广、宣传方式及/或发布的信息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或侵犯运营方及/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诉讼、仲裁、处罚、赔偿等,均由商家自行独立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与运营方无关。

9. 商家承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以扩大宣传、推广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及其形象、产品和服务为本协议的根本目的,并保证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及关联公司的任何利益。

10. 对于商家涉嫌违反承诺的行为对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商家均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费任,并应确保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及运营方关联公司免于因此遭受损失或增加费用。

11. 如商家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规范之规定,使平台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您应当赔偿小米有品有鱼平台及关联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或)发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

附件五                         小米有品有鱼推广服务协议

附件六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甲乙两方订立,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

双方正在讨论乙方通过小米有品有鱼进行网络商品销售事宜(以下称为“项目”),且依据项目需求,甲方将向乙方披露某些财产性和保密信息。

就上述事项,双方认可就甲方向乙方披露信息保密之重要性,并同意对依据本协议披露的信息保密。

第一条 – 定义

1.1 关联企业就任何一方而言,系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该特定一方、或被该特定一方拥有或控制、或与该特定一方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主体。在本定义中,对任何一个主体的控制(包括控制、被控制和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等相关含义)系指通过合同安排或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选举该等主体的至少半数董事或代表的权力或拥有该等实体至少50%的表决权。

1.2 保密信息系指甲方(“披露方”)通过任何载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乙方(“接收方”)披露的与协议范围相关的任何专有和/或保密信息,条件是披露方应以清晰和明确的方式注明或说明该等信息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配方,模型,汇编,程序,设备,方法,技术和工艺,金融信息和数据,商业计划,商业策略,市场计划,客户名单,价格表,成本信息,关于雇员的信息,发明描述,工艺描述,技术诀窍描述,新产品和新产品开放的信息和描述,科学和技术描述和文件,样品,设备,模版,产品和市场分析,研究,和未决或放弃的专利申请等。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i)在披露之前接收方已经知晓的信息,或(ii)并非由于另一方的过错或行为进入公共领域内的信息,或(iii)经证实,系由接收方员工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或(iv)另一方从有披露权的任何第三方处合法获取的信息,或(v)根据法院命令或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任何辖区可适用的税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任何政府、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传召或要求。

该定义同样涵盖本协议的存在。

第二条 – 保密性

2.1 接收方应对保密信息保守秘密,并承诺至少以与处理和防止其自身的保密信息向外披露相同的谨慎程度,且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对待披露方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

2.2 接收方应限定仅有必要了解该等保密信息且已被告知该等信息系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接收方雇员、职工及董事(统称为“代表人”),方可使用和接触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保密信息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接收方应当告知代表人信息的保密性,对代表人进行保密培训,并保证代表人受到至少与本协议同样严格的保密义务限制。接收方应当为任何代表人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条 – 使用限制 - 归还

3.1 接收方承诺其仅为项目所需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被明确禁止为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3.2 经披露方随时书面要求,接收方应:(i)向披露方归还披露方的所有保密信息、含有该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媒介,以及该等信息的所有复制件或摘要,或(ii)销毁包含该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或媒介,以及该等信息的所有复制件或摘要,并向披露方提供一份由接收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关于该等销毁的书面证明。

3.3 接收方不得对向其披露的任何软件实施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不得删除、套印或涂抹披露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任何原件或复制件上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标识、图例说明或其他所有权说明。

第四条 – 所有权 – 知识产权

4.1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规定,否则一方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应始终为该披露方所有。接收方未通过披露方的披露保密信息的行为或其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而获得任何相关的权利,上述信息的所有权利人排他性地属于披露方。

4.2 除依照项目使用保密信息的限定性权利外,本协议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直接或以默示的方式授予任何一方使用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的许可。

4.3 本协议不得被视为对任何一方设置了今后订立任何种类的任何合同安排的义务。

4.4 披露方理解,接收方可能在目前或今后内部开发或研究可能与披露方的信息相似的信息,或从第三方收到可能与披露方的信息相似的信息。因此,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理解做出了以下声明或推断,即一方将不得(i)自行开发,或(ii)委托他人开发与披露方保密信息所拟产品或服务相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但前提是该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 担保

 

本协议项下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系按“原样”提供,且未就其准确性或性能、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或未侵权作出任何明示、暗示或其他形式的任何担保。

第六条 – 适用法律 – 争议解决

6.1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已颁布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6.2 若双方未能解决双方之间因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解释(包括涉及本协议的订立、存在、有效性、履行、违约或终止的任何问题)而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该等争议、分歧或索赔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根据提交仲裁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贸仲委仲裁规则”)在北京做出独家、最终裁决。

仲裁庭应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程序应使用中文。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通过将争议提交仲裁,承诺服从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双方特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在任何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等裁决提出上诉或复审的权利。双方同意可对仲裁程序双方以及他们在任何地方的资产执行仲裁裁决,且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作出有关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仲裁员在做出裁决时,应考虑在本协议中确定的双方的意图,已颁布及可公开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被普遍接受的标准和原则。

第七条 – 一般性规定

7.1 披露方应负责确保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的披露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披露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应将所有有关保密信息再披露的限制告知接收方。

7.2双方同意在一方违反本协议义务或存在违反本协议义务的威胁而另一方没有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时,另一方有权获得适当的公平救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接收方的雇员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并给披露方造成损害的,接收方应向披露方支付不低于100万美金的违约金。如披露方提供按照一个谨慎和客观的商业人的判断认为充分恰当的证据,证明披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数额的,接收方还应向披露方赔偿超过违约金的那部分损失。在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仲裁中,胜诉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其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仲裁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进行补偿。

7.3 不得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出让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授予的任何权利。

7.4 本协议取代先前就本协议主题事宜做出的任何讨论或达成的任何书面协议,且构成双方就本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完整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弃权或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每一方的授权代表正式签署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未行使某一权利或延迟行使某一权利不得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7.5 若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某一法院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其他法庭认定为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应保持全面有效。

附件七:                     数据保护附录(“附录”)

  1. 定义

1.1. 协议:是指小米有品有鱼与[     ](“公司”)之间签订的《有品平台服务协议》。

1.2. 机密信息:是指(1)个人数据;(2)公司的或小米有品有鱼的(包括小米有品有鱼的关联公司的)商业或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被披露方指定为“机密的”或“专有的”,或是接收方知道或应该合理地知道是“机密的”或“专有的”的培训材料、及有关软件规划、设计、花费、价格和名称、财政、市场规划、商业机会、人员、研究、发展或专门技术;(3)协议和本附录的条款和条件。

1.3. 数据控制者:是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数据目的、内容和使用的自然人、公务法人或私营法人。在本附录中,数据控制者是指小米有品有鱼。

1.4. 数据处理者:是指根据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代表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公务法人或私营法人,该法律关系可划定数据处理者提供的服务范围。

1.5. 数据主体:是指个人数据所涉及的个人。

1.6. 数据保护法:是指“地域”内的数据保护法和/或可适用的数据保护法。

1.7. 个人数据:是指有关已辨别的或可识别自然人的任何数字的、字母的、图形的、摄影的、声学的或其它种类的信息。

1.8. 分包商: 是指签订合同以提供根据协议授权的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9. 供应商:是指公司。

1.10. 地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非另有所指,本附录所使用的条款具有与协议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2. 目的

  2.1 当服务的提供需要代表小米有品有鱼来进行个人数据的处理时,将适用本附录的条款。小米有品有鱼是数据保护法下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因此,其对于如何处理该个人数据设有要求。为了使小米有品有鱼履行其对数据主体的义务,供应商同意并且应该促成其分包商同意下列条款。

 2.2  因供应商入驻小米有品有鱼平台销售产品或服务,小米有品有鱼向公司提供必要的个人数据[ 有品用户下单购买产品明细,下单时间,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 ]。                                                                                                         

3. 隐私合规保证

3.1 供应商应自行遵守且保证促使其分包商遵守以下内容:

        3.1.1所有的数据保护法律。而且,供应商必须确保小米有品有鱼不会因供应商或其分包商的行为或过失而违反数据保护法;以及

  3.1.2 小米有品有鱼不时发出的所有相关请求或指导,这些请求或指导直接或间接基于或与数据保护法律有关。

      3.2 在小米有品有鱼不时地提出请求时,供应商应保证其自身并促使其分包商采取合理的步骤,以协助小米有品有鱼遵守其数据保护法律和以上提及的隐私声明或其发布的政策下规定的义务。

 4.被允许进行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披露

4.1 供应商应保证自身并促使其分包商在处理个人数据时,仅以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为限,并且应依照相关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和小米有品有鱼的指示。

4.2 供应商应保证自身并促使其分包商在未得到小米有品有鱼的书面授权时,不披露任何因协议获得的个人数据。

4.3 供应商可以披露任何根据可适用的法律、或法院的司法协助或判决而披露的个人数据,但是在披露之前,供应商应在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早地向小米有品有鱼提供关于披露要求的书面通知,而且应配合小米有品有鱼以保护小米有品有鱼的个人数据(包括防止或限制该信息的披露)。

5.保证事项

5.1 供应商要保证以下事项:

  5.1.1 供应商及其分包商将依照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进行个人数据的处理;

  5.1.2 供应商应填写“小米有品有鱼安全问卷”并保证填写的“小米有品有鱼安全问卷”是正确的;

  5.1.3 供应商正在为保护数据做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以尽快达到ISO 27001认证或任何除了IS/ISO/IEC以外的最优实践准则,而且将无延误地在获得认证时通知小米有品有鱼;和

  5.1.4 供应商和其分包商将采取合理、足够的技术性和组织性措施以确保对因协议而持有的个人数据予以保护;

  5.1.5 供应商保证不会对数据进行未经授权或非法的获取、使用、处理或修改;以及

  5.1.6 供应商保证不会出现意外损失、破坏或损害;

  5.1.7 供应商试图对数据进行使用,或将小米有品有鱼提供的个人数据与其自己的个人数据或其他合伙人的个人数据进行合并。

5.2 供应商保证使小米有品有鱼及其员工、代理机构和分包商免于因供应商对其在本附录下的承诺、保证或义务的违反或不作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法律行动、诉讼、索赔、请求、花费和损害(包括不损害本条一般性规定的合理诉讼费和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供应商对其陈述、保证、义务或契约的违反,(2)供应商对数据主体权利的侵犯。

6. 安全

6.1 在小米有品有鱼提出请求后,供应商必须向小米有品有鱼或被其任命者提交供应商及其分包商遵守本附录下义务的合理证据,小米有品有鱼的该项请求每十二个月只能做出一次,除非涉及需要小米有品有鱼向供应商作出紧急回复请求的严重的问题。

6.2 供应商应保证其自身并促使分包商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向其提供的与协议有关的个人数据被准确地存储和记录,而且不被更改或修正,除非小米有品有鱼有其它指示或协议要求履行供应商的义务。

6.3 供应商应保证其自身并促使其分包商确保个人数据可以被定位和识别,且其他的供应商或其分包商无法获得该个人数据的访问权。

6.4 供应商应保证其自身并促使其分包商仅依据协议、本附录和可适用的法律(包括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定保存个人数据。

7.访问权和投诉权

7.1 只要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以符合标准和高效的方式,应小米有品有鱼的要求并以其合理指定的形式以及媒介,提供一份个人数据的副本或供访问;

7.2 应小米有品有鱼的合理请求,在其保证承担合理、适当的保密义务下,允许小米有品有鱼审核和检查供应商的数据处理做法以确保供应商及其分包商遵守供应商在协议下的义务。 小米有品有鱼及其关联公司,在保证承担合理合理、适当的保密义务下,可以(但无义务)给予供应商合理的通知,以审查或委任代表审查所有有关供应商或其分包商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设施、设备、文件和电子数据。

7.3 只要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以符合标准和高效的方式,通知小米有品有鱼任何人声称的对数据保护法律或对小米有品有鱼或供应商发布的有关个人数据或隐私政策的隐私声明的违反的控告,并告知小米有品有鱼有关该控告的合理细节;

7.4 只要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以符合标准和高效的方式,将其收到的个人对自身数据的获取或修改请求,在向小米有品有鱼提供此类获取或修改的协助前,向小米有品有鱼作出通知。

7.5 对下列事项,应小米有品有鱼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协助:

7.5.1 解决任何声称的对数据保护法律或对小米有品有鱼或供应商发布的有关个人数据或隐私政策的隐私声明的违反的控告,不论该控告是直接针对供应商还是针对小米有品有鱼作出;以及

7.5.2 应个人的请求,向其提供对个人数据记录的访问或修改,不论该请求是直接针对供应商或其分包商还是针对小米有品有鱼作出;以及

7.5.3 根据小米有品有鱼的要求,快速地改正、更新所有个人数据。

 8. 员工访问

8.1 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在为促进供应商履行其协议下义务而有需要访问个人数据时,以确保仅供应商或其分包商的被授权员工才有权在此限度内访问个人数据。

8.2 确保供应商或其分包商的每一名可访问个人信息的员工知晓、理解供应商在本附录及信息保护法律下的义务;

8.3 确保得知供应商所披露个人信息的任何个人被告知个人数据的保密性质,以及适用于访问或处理个人数据的安保程序及供应商在本附录下义务;

8.4 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供应商或其分包商中可访问个人信息的任何员工的可信度。

9. 分包条款

10.禁止领域外个人数据的转移

10.1 未经过小米有品有鱼的事先书面同意时,供应商不能将所持有的与协议有关的个人数据向境外转移或允许他人访问,也不能准许被他人向境外转移或允许他人访问。

10.2 个人数据在境外的转移只在以下情况时可被准许:为保护被转移的数据,供应商可以确保该数据转移遵守被小米有品有鱼接受的适当数据保护法律,而且小米有品有鱼在供应商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上签章。

11.个人数据的返还和删除

   供应商在小米有品有鱼的要求下,或在协议终止、到期后立即保证其自身并促使其分包商从事以下行为:

(1) 向小米有品有鱼返还所有有关的个人数据;

(2) 以小米有品有鱼同意的方式,销毁所有个人数据实现不能复原;或

(3) 以小米有品有鱼同意的方式,对所有个人数据进行去识别化;

以上均以小米有品有鱼的选择为准,除非供应商应遵守的法律禁止其从事该行为,如有该情况发生,供应商必须保证其将在保留个人数据期间继续遵守本附录下的条款规定,一旦供应商不需保留个人数据,其仍需按照小米有品有鱼最初的要求做出相应行为。

12. 违反安全保密义务

13.执行

 13.1 供应商应促使其分包商有义务通知供应商以下任一事项:

13.1.1 供应商或其分包商对本附录条款的违反;

13.1.2 对个人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修改或访问,或者试图进行的未授权披露、使用、修改,或访问,或不当使用、丢失;

13.2 供应商如果发现以上任一事项,其必须:

13.2.1 一旦得知上述行为或过失,立即通知小米有品有鱼;

13.2.2 及时地向小米有品有鱼提供完整的细节,并协助小米有品有鱼调查此行为或过失;

13.2.3 协助小米有品有鱼对该个人信息予以修复;

13.2.4 配合小米有品有鱼以及促使其分包商协助小米有品有鱼进行有关该行为或过失的调查;

13.2.5 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防止此类未授权的行为或过失的再次发生。

14. 补救措施

14.1 供应商应知,除适用法律下可获取的其它补救措施外,小米有品有鱼及其关联公司有权以禁令的方式获取救济并通过禁令以防止对本附录的违反。

15. 独立于其它条款的义务

本附录所含的义务不损害供应商和/或其分包商在协议下的其它义务,并在许可使用或保密信息披露的规定下仍然适用。

16. 保密

16.1 一方不得披露或使用任何有关另一方的机密信息,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协议及本附录明确的允许该披露或使用。

16.2 各方同意对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予以对其自身类似保密同等方式的保护,但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予以合理标准的注意义务作为最低保护限度。

16.3 一方将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在可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的披露不应被认为是对本附录的违反,但做出该强制披露的一方应及时地对另一方提供事先的通知。如果另一方欲对该披露自费提出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保护令或只有律师能看到的或同等保护水平的措施,则披露方应提供合理的协助。

16.4 如果一方违反保密信息保护条款的规定,披露、使用(或威胁披露、使用)任何另一方的机密信息,除其它救济之外,另一方有权采用禁令救济以禁止此行为。

16.5以下信息不应作为机密信息:(1)在无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已被公众所知;(2)在无违反义务的情况下,在披露前已被他方所知;(3)在无违反义务的情况下,被一方独立的开发的信息;(4)在无违反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17. 所有权

小米有品有鱼拥有对所有个人数据及其衍生物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18. 本附录的终止

下列情况下,当无损于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时(不论依协议还是依法律),任何一方(“所涉及的一方”)在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后,有权立即终止本。附录:

18.1 另外一方违反了本附录下的任一重要义务,在违反的义务是可救济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0个自然日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18.2 相关协议已经终止。

                                                   (本附录结束)